让“漫天要价”没有市场!台州这项制度出台两年收效明显

无限台州   2020-01-03 18:23:04
阅读量:7147

提高逮捕质量

降低捕后轻缓刑比率

实现各环节全方位地减少诉源


今天(1月3 日)下午

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举行

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展厅启动仪式

暨制度推广新闻发布会



先来看份“成绩单”~

●2018年6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具有创新性的做法和经验,确立为重点培育的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示范项目,并建立示范基地;


以该制度为蓝本,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印发《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至2017年实施两年多以来,适用诉讼阶段覆盖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阶段,共29件30人,共计缴纳赔偿保证金人民币206.5万元。


●已对22人作出终结性处理,其中21人均在后续的诉讼进程中达成和解,被宣布不起诉或宣告缓刑,和解率、不起诉和缓刑的比例达95.5%。


●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提高逮捕质量、降低捕后轻缓刑比率的制度设计初衷,基本实现。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推行后,在息访息诉、减少各环节诉讼增量上也颇有成效,实现各环节全方位地减少诉源



什么是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


2017年5月,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实行《关于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实行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试行)》,属全省首创。


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方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


目前

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

主要适用于

↓↓↓


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故意轻伤案以及过失造成人身伤亡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造成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对社会秩序、公共法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则排除适用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


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展厅正式启用


为完善制度配套机制,相关单位还聘请了伤势鉴定、民事赔偿、调解方面的6位专家顾问,并在发布会现场向他们发了聘书。



同时

集既视感和体验感为一体的

制度展厅也于今天正式启用


展厅结合图文展示、人机互动、微视频、微电影等方式,向代表、委员、公安、法院、街道等相关工作人员呈现制度,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以期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取得更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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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林婷

小编:裴丽阳

主编:杨丹宁

统筹:李璐

监制:张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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